{{ $t('FEZ002') }} 人事室|
一、報名資格條件:
(一)委任第四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無特考特用轉調限制之現職公務人員,及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未有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四)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務調整、輪調等。
(五)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六)具WORD、EXCEL等文書編輯及網路操作處理能力。
(七)具身心障礙證明。
二、餘請詳閱甄選簡章,詳如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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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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